答记者问|介绍《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2022-09-23 15:42:19 - 东营发布

转自:东营发布

答记者问|介绍《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9月23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韩辉、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副局长贾相学,介绍《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整体制定情况以及《办法》的宣传贯彻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众日报东营分社:

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问题是广大市民普遍比较关注的问题,请问《办法》对此规定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记者问|介绍《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各类地下管线建设统筹不够是道路重复开挖的重要原因。为提高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专业管线实施的协同性,减少甚至避免重复开挖,《办法》规范、创设了多种制度措施,着力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管护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作业。第十六条明确了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编制流程,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五种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地下管线:①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②既有的套管、管涵或者综合管廊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的;④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实行同步建设制度。《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四是实行设计方案会商制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地下管线的城市道路及沿线绿化等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方案会商制度,研究确定应当一体化设计的地下管线、管涵、预埋套管等设施,统筹安排地下地上各类设施的空间布局。

相信通过上述制度措施的全面执行,将有效减少道路重复开挖问题的发生。

鲁中晨报:

我们知道,工程施工偶尔会对既有地下管线造成损坏,请问《办法》对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记者问|介绍《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为有效保护既有地下管线设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在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建设前充分了解地下管线分布状况。《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信息或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管护使用单位确认,管护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切实做好施工期间管线保护。《办法》规定了同步建设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及沿线绿化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及既有地下管线管护使用等单位,对施工顺序、既有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等事项进行会商。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区域内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管护使用单位签订保护协议,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第二十四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施工管理措施和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识;对既有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是强化应急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费用。

上述有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将有效减少工程建设对既有地下管线设施的破坏和造成的不利影响。

市广播电视台: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非常重要。请问《办法》对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收集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开展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统筹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管护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管护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对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二是强化工程建设档案收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三是及时收集特殊情况下形成的地下管线资料。《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材质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护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

同时,《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和管护使用单位报送的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规定的落实,将有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和有力保障。

(东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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