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湖南仁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2022-09-23 16:26:3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天市监罚字〔2022〕290号)显示,湖南仁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罚款50000元。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湖南仁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湖南仁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潇春;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3区24栋199号。

2022年6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凯悦名城裙楼一台在用电梯(使用证编号:梯11湘A03222(19))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该公司不能提供最新定期检验报告。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长天)市监特令[2022]第1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9日对其立案调查。并在2022年6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湖南仁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与凯悦名城商住楼的开发商长沙天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对该楼盘内的特种设备进行管理、使用、保养。

该公司负责管理的凯悦名城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证编号:梯11湘A03222(19))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已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直至2022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之时,该台涉案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进行检验,且仍在使用。

湖南仁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公司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消除隐患,未造成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综合本案情节,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湖南仁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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