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升至不低于51%
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记者刘倩雯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办法》修改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制度;进一步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作出规范,要求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资人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于51%
《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度作出较大幅度修订。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等。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此外,还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在监管层面,《办法》新增了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同时,还对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进行了优化。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是为了避免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优化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办法》提出,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
同时,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
此外,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办法》还优化调整了租赁物范围。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明确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办法》还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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