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安交警曝光3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转自:张家口发布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9月6日17时许,肖某驾驶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怀安县柴沟堡镇振兴中街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王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王某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肖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9月8日9时许,闫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阳原县西城镇中苑路郝家饼铺店门口开车门时,与南向北行驶蔡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蔡某及乘车人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闫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闫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王某无责任。
案例三
9月15日17时许,李某骑行电动三轮车沿建设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钻石北路路口,违反信号灯驶入路口时,与沿钻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胡某骑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