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23-01-04 09:58:3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河南省淅川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河南省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淅川县马蹬镇某生活广场拒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案

2022年7月28日,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到淅川县马蹬镇某生活广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店店员以负责人不在场为由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抽样人员电话联系该店负责人,负责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接受食品抽检。后经属地市场监管所联系,该店负责人到达店内,抽样人员现场告知食品抽检相关权利和义务,随即进行二次选样。期间,该店店员趁抽样人员不备,私自将已选好的样品芹菜、韭菜拿去冲洗,导致抽检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淅川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并处49000元罚款。

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领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拒绝、阻挠、干涉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以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28批次,抽检合格率达98.5%,抽检不合格食品全部进行闭环处理,坚决织密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二:淅川县某面粉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案

根据案件线索,2022年2月25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到位于淅川县上集镇西坪头村的某面粉厂,对其原料小麦、小麦粉、干面条进行抽检送检,现场对该厂的8吨小麦、400kg小麦粉、300kg干面条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该厂的小麦、小麦粉、干面条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要求,检验不合格。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淅川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3100元的处罚,对不合格的小麦、小麦粉、干面条全部予以没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是一种污染性霉菌,容易潜藏在玉米、小麦或者其他谷物中,这种霉菌有较强的毒性,食用过多可能会引起中毒反应,长期食用会对人体造成很大损害。淅川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三:淅川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全麦面粉案

2022年2月23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全麦面粉《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2022年1月14日在淅川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抽检的由淅川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麦面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和该农业开发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代加工协议,当事人提供包装袋(含标识设计图案),委托该农业开发公司加工生产面粉,当事人分六次共计从该农业开发公司购进全麦面粉487.5kg,期间当事人查验并索要了该农业开发公司资质,但未查看、索要每批次全麦面粉的合格证明文件。抽检批次40袋全麦面粉已全部销售,经当事人联系购买顾客,均已使用,无法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淅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24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时不正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追溯链条中断,既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又不能维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来源:河南省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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