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倡导应急科普基地“一基地一品牌”特色化建设

2023-01-04 17:25:12 - 应急管理部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该省应急科普基地范围、应发挥作用和相关管理部门,确定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评审与命名、管理与服务等内容。

《办法》要求,科普基地应聚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保障技术的发展,展示应急技术创新成果,普及应急知识与技能,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应急科普活动,增强全社会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倡导科普基地“一基地一品牌”特色化建设,鼓励“互联网+”、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展览中的深度融合与教育应用。科普基地享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省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科学技术厅对已命名的应急科普基地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支持。科普基地可优先承担国家、省级科普项目,参加全省科普活动,推荐科普专家和科普作品、提供科普专业人才培训等。

《办法》规定,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应当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应急资源科学知识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已丧失科普功能,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的,取消“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称号。

《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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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应急管理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强安”协同工作机制合作协议》,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提升人民生命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应聚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保障技术的发展,展示应急技术创新成果,普及应急知识与技能,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应急科普活动,增强全社会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倡导科普基地“一基地一品牌”特色化建设,鼓励“互联网+”、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展览中的深度融合与教育应用。

第五条  科普基地享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省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共同负责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的评审、命名、管理及评估,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审核、推荐和运行配套保障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能够独立开展科普工作的单位;

(二)科普基地立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展示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技术,开展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应急科普活动,并拥有相关支撑保障资源;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应急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传播、普及、教育的固定场所、平台和技术手段;

(四)具有负责应急科普工作的部门,配备开展应急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和科普志愿者;

(五)具备开展应急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应急科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具有稳定持续的应急科普工作经费,确保应急科普活动制度性开展和科普场馆(场所)等常态化运行;

(七)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八)具备策划、创作、开发应急科普作品的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宣传渠道;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示范作用,面向公众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完整、准确、全面宣传应急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理念,推动增强科技创新对建设现代化强省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普专家人选、科普大赛选手、科普作品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应急科普基地申报通知要求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推荐。申报材料由各市两部门盖章后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科学技术厅直属单位和省直属的科研院所及高校、中央驻鲁单位、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现场核验和组织审定,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科学技术厅共同组织实施。

(一)形式审查。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核意见。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下一个评审阶段。

(二)现场核验。组织专家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由专家核验组形成书面意见。

(三)组织审定。根据核验意见组织评审后提出拟命名科普基地名单,按程序报批公示。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拟命名“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消除的申报单位,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命名为“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每年1月底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科学技术厅对已命名的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支持。科普基地可优先承担国家、省级科普项目,参加全省科普活动,推荐科普专家和科普作品、提供科普专业人才培训等。

第十八条  已命名的“山东省应急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已命名的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对评估为优秀、合格或整改后达到合格以上要求的,命名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授予称号:

(一)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二)已丧失科普功能的;

(三)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已命名的科普基地如果遇到单位名称或法人、科普内容等重要信息变更,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变更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山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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