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2024-01-04 16:15:0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吕敏)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办法》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和缴存、提取和贷款、监督和附则。

《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管理、缴存自愿、储贷关联、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缴存范围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个人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不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不低于10%且不高于24%,由个人自行选择并取2%的整数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四舍五入取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缴存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缴存年度的规定时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始缴存的当年不能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在佛山市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办理封存后不再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在佛山市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待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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