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31期)

2022-11-04 18:23:0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1月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31期)。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31期)

现将报告编号为DC22420100485332469、DC22420100485332421、DC22420100485332480、DC22420100485331438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国德兴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台湾风味奶盐味梳打(发酵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国德兴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台湾风味奶盐味梳打(发酵饼干)(型号规格:称重,生产日期:2022-5-9)”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5332469,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国德兴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国德兴邦贸易有限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该超市对此批商品进行了紧急召回,于超市正门口进行公示:消费者可依据有效有关凭证向本超市经营者进行退货、赔偿等权益。后期将会加强食品安全法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供应商的源头管理和索证索票的各项工作细节管理。

二、武汉市东西湖昆仑百洋商储经营的“木糖醇苏打饼干(芝麻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昆仑百洋商储经营的“木糖醇苏打饼干(芝麻味)(型号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1-12-1)”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5332421,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昆仑百洋商储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昆仑百洋商储递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第一时间发布召回公告,积极与经销商取得联系,优选供销社并加强购进货品的进货台账管理、对商品进货严格把握好批次质检报告。

三、武汉市东西湖区瑞百尚精彩生活超市经营的“莫斯卡托迟摘甜白葡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区瑞百尚精彩生活超市经营的“莫斯卡托迟摘甜白葡萄酒(型号规格:750ml/瓶 11%vol,生产日期:2021-10-0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5332480,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瑞百尚精彩生活超市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莫斯卡托迟摘甜白葡萄酒(型号规格:750ml/瓶 11%vol,生产日期:2021-10-04)”三瓶。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瑞百尚精彩生活超市递交了情况说明。该超市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了审核,并查验了“莫斯卡托迟摘甜白葡萄酒”的检测报告,经营环节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今后将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

四、湖北丰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早餐香丁(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湖北丰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早餐香丁(酱腌菜)(型号规格:称重,生产日期:2022-4-8)”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5331438,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丰茂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湖北丰茂贸易有限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经营环节,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该公司在购买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据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认真开展自查,包括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台账,通知供货商,对不合格产品溯源并下架,并立即联系厂家进行产品召回处理。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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