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管新规出台,工矿企业排污口等实行审批管理

2024-11-04 11:00:58 - 第一财经

国家将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以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生态环境部4日公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出台《管理办法》,旨在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一些地方存在污水混排偷排现象普遍,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范围、内涵也有所拓展。

《管理办法》明确,所有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其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明确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在原先监管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基础上,增加了农业排口与其他排口,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类型,实现了全覆盖。入河排污口应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并明晰责任。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台账,一并实施日常监管。

《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此外,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入河排污口监管新规出台,工矿企业排污口等实行审批管理

考虑到排污量大小和对环境影响的差异等,《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时,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上述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简要分析材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在监管上存在很大难度。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开发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库,推动实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审批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也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构建污染源管控体系,落实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原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表示,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消除黑臭水体需要久久为功的持续性努力。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抓住了水污染治理的“牛鼻子”,为“站在水里看岸上”,推动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提供了契机。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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