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申活暖心春】春节长假聊聊“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2022-02-04 16:08:00 - 媒体滚动
原标题:【爱申活暖心春】春节长假聊聊“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来源:上观新闻
今年春节长假,
我们一起聊聊医疗期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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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法律对患病劳动者进行“解雇保护”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体现了国家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适当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还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明日预告: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文字:周斌
音频:慧敏
编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