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致楼下租户财产受损,出租人需担责吗?

2024-02-04 00:52:54 - 南宁晚报

楼上漏水致楼下租户办公设备受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租户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楼上住户以及房屋出租人共同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6.7万元。那么,出租人是否应担责?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并对案件进行分析。

财产损失达16.7万元

2017年8月21日,A公司(承租人)与B公司(出租人)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将位于南宁市大学东路98号世贸西城广场一处场地租赁给A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至2027年9月30日止,A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全国实行封闭管理,待到解封时,A公司到出租房发现办公设备、公文材料、图书文具等因楼上漏水被浸泡,已全部损坏,无法正常开展工作,A公司为此需要重新装修、采购办公设备和图书文具,造成A公司财产损失共计16.7万元。A公司认为,楼上业主李某和B公司对漏水问题均有解决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B公司共同赔偿A公司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6.7万元。

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所承租房屋及室内财产发生的损失系楼上李某房屋漏水造成,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A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出租人需担责吗?

关于B公司是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一,B公司并未直接实施导致A公司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且在2020年4月收到A公司发现漏水的通知后,B公司已于同年6月对渗水问题处理完毕,履行了出租人应尽的维修义务,不存在过错;第二,2020年4月至8月房屋维修期间,考虑到维修影响A公司正常使用,在双方另案处理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B公司给予A公司免交租金41921元,在一定程度上对A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补偿。综上,对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各项损失的问题。综合其提供的证据,酌定支持2万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楼上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对房屋履行管理职责,故对于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A公司财产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依此规定,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提供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及设备设施以供承租人使用。在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维修义务人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履行及时维修义务。本案中,收到A公司发现漏水通知后,B公司已及时对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积极履行了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其还对因维修期间给A公司造成的影响给予免交部分租金进行补偿。因此,A公司再要求B公司共同承担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郑芳通讯员黄顶峰

编辑|赵翠玲

校对|卢小青

审核|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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