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小孩的“红包”谁能花,民法典有说法
导语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其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创设“民法典检说”微信普法平台,从人的一生与民法典的关系出发,通过检察官说法、以案释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努力践行检察为民情怀。
●每期一问●
春节就要到了,小孩子收到长辈给的压岁钱,谁有支配权呢?
情景一
情景二
在很多父母的认知里,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应该由父母来“保管”,那么这种想法是否正确,让我们来听听检察官的说法吧!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
年关将至,相信家里有小朋友的各位父母都会发现自己家的孩子“腰包变鼓了”,收到了长辈们的压岁红包。在法律概念中,此类压岁钱的性质属于“赠与”,受赠人就是这些小朋友们,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朋友们对自己的压岁钱享有所有权。
那么小朋友能不能自己决定怎么花费自己收到的红包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年龄在八周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岁的小朋友是不能自己花费压岁钱的,他们的购买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年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小朋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这个行为的效力是得到承认的。就是说花小钱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大额消费,小朋友不能认识到这个数目真正的意义,就需要有监护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这个行为是无效的。若孩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成为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就都能自由支配自己收到的红包,父母不能再进行干预了。
温馨提示
孩子的金钱观和消费观并非一蹴而就,对于已经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超出其认知以外的大额消费,家长还是应当注意及时干预教育,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文章来源|北京市检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