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发布 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

2024-02-04 19:20:33 - 媒体滚动

转自:经济日报

近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公开发布,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月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在会上表示,《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影响深远。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发布 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黄锦生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职责,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黄锦生介绍,《条例》总结了近年来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从完善体制机制的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煤矿上级企业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从法规上第一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条例》强化了煤矿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关闭等“全链条”安全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制度、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教育培训、劳动待遇保障、安全设施和设备、危险作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范;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夯实了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每一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经济日报记者郭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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