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发布 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追责力度
2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近日公开发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介绍,该条例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黄锦生说,煤矿作为传统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2000年、2005年先后出台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预防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2020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进行了改革,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原则要求和具体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予以细化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整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两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起草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黄锦生说,《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影响深远。
在回答《条例》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作出了哪些规定时,黄锦生表示,一是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煤矿上级企业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从法规上第一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条例》强化了煤矿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关闭等“全链条”安全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制度、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教育培训、劳动待遇保障、安全设施和设备、危险作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范;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夯实了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每一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红星新闻记者付垚实习生尹悦
编辑郭庄责编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