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华明及两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2024-03-04 17:32:00 - 市场资讯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起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治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证券期货业务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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