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碳核算实践问题分析与完善建议

2023-04-04 09:47:26 - 市场资讯

2022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批准了《G20转型金融框架》,发展转型金融已成为全球共识。不同于绿色金融支持“纯绿”或接近“纯绿”的经济活动,转型金融是为高碳企业向低碳、甚或零碳方向转型提供资金支持。核算清楚所投项目或主体的碳排放量是发展转型金融的刚性要求。

作为国内绿色金融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一向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碳核算工作。2021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向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下发《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人行指南》),试验区内已有200多家金融机构完成程度不一的碳核算工作。国际组织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推出的《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以下简称《PCAF标准》)引起国内金融机构关注,并有部分银行开始试用。202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提出人民银行可根据绿色金融领域工作需要,制定进一步细化的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在2022年底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提出要探索开发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碳核算试行工作已近两年,本文尝试对已开展的金融机构碳核算工作进行探讨分析,以为金融监管部门开发我国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提供参考建议。

《PCAF标准》有重要借鉴意义,但不能拿来就用

《PCAF标准》已经获得科学碳目标倡议组织(SBTi)、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等国际主流倡议的认可并被指定为金融机构碳核算的唯一蓝本。当前,国内一些银行已开始采用《PCAF标准》,比如,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参考《PCAF标准》,核算部分投融资活动碳排放;九江银行正式签署PCAF承诺书,承诺使用PCAF方法学进行碳核算并披露。但是,银行在参考使用《PCAF标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金融资产类别无法完全匹配。《PCAF标准》适用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资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目前涵盖上市股权和公司债券、商业贷款和非上市公司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抵押贷款和机动车贷等六类金融资产。另有绿色债券和主权债券两类资产温室气体核算草案正在征询意见阶段。就信贷资产而言,PCAF资产类别与我国商业银行按照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对象以及担保方式等进行的信贷资产分类有较大出入。

企业碳排放量不能准确计算。《PCAF标准》搭建了覆盖全球不同尺度的排放因子数据库。对于中国金融机构,该数据库提供由全球多区域环境扩展的供需表和投入产出表(EXIOBASE)推算出的经济活动类排放因子。经济活动类排放因子属于《PCAF标准》定义的较低等级,同时还存在另外四方面不足:一是时间较早,数据时间为2015年,距离现在已接近8年;二是频率低,每七年才能更新一次;三是误差大,使用投入产出法推算得出,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美元,存在汇率误差;四是行业分类不一致,《PCAF标准》使用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与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有出入。

《人行指南》发挥出试行价值,但尚需细化提升

《人行指南》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提供了基本指导。该指南将核算碳排放的金融资产分为项目融资和非项目融资两类,要求金融机构向融资主体收集碳排放数据。实质上,金融机构从企业收集碳排放数据较为困难,能够收集上来的碳排放数据质量普遍很差。统计显示,在200多家已完成碳核算的金融机构中,不论是选择部分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还是选择全口径碳核算,最终都是选择形式不一的估算方法完成核算。这主要缘于当前国内企业碳信息披露处于很低水平。

披露碳排放数据的企业数量少。当前,开展碳披露的企业大致包括四类:一是碳市场覆盖的控排单位。八个区域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近3,000家企业,全国性碳市场覆盖八大行业企业接近8,000家。除去重叠部分的企业,约计10,000家企业有碳数据。但已对外披露碳信息企业不足3,000家。二是上市公司。港股上市中资公司约1,200家。其中,已有接近85%企业披露能耗数据和碳排放数据。A股上市公司披露碳排放数据的企业寥寥无几。三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随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效,明年有望有约4万家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四是诸如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等民间平台披露碳信息的企业。截至2022年5月底,IPE平台披露碳排放数据的企业总数达5,715家。除去以上四类企业的交叉部分,目前已披露碳排放数据的企业共计不足6,000家。

截至2020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收录6,092万户企业,其中大、中型企业1,200万户。由此可见,虽然披露碳排放数据的企业绝对数量在不断上升,但相对占比依然很低。与此同时,当前,披露碳排放数据的企业仍以工业行业为主。此外,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碳排放数据只是企业披露的众多环境信息中一类,且此类环境信息披露并不是常态化的。

碳排放数据质量较差。一方面,全国碳市场在碳排放量的计量和核算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相较于碳市场控排单位,其他类型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也普遍较差,不仅表现为碳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也表现为因选择不同标准或口径而导致的碳数据不具有一致性,从而失去可比性的问题。对于没有统一性和可比性的数据,金融机构不能对其进行直接汇总,金融监管部门也不能依此进行评估。

以燃气生产与供应行业的上市公司为例进行分析,导致碳数据不具有一致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算标准不统一。有的参照如《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等国内标准,也有的参照如《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rotocol)或ISO14064等国际标准。二是组织边界较为一致,但运营边界不统一。部分上市公司除了披露与能源消费相关的碳排放以外,还披露了包括制冷剂消耗、甲烷排放和碳氢化合物排放及燃烧所产生的碳排放。(这段理解上比较困难)三是排放因子选择呈现多样化。上市公司选用的排放因子渠道不一,有的来自香港联交所公布的《环境关键绩效指标汇报指引》,也有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其他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

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核算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根据我国金融资产分类方法,制定细化相对应的金融资产碳核算方法;二是解决当前大部分企业碳数据不可得、可得的未经核查碳数据质量无法判别的问题。第二个关键点挑战最大、困难最多,是需要花大力气攻克的。金融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碳核算任务的艰巨性,在明确碳核算目的与原则后,制定分步骤的实施措施,久久为功。

认识任务的艰巨性。一些意识超前、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建立起当地区域性企业碳账户或碳数据平台,如衢州、湖州等。区域性的企业碳账户数量将会逐年增加,但形式各异,质量参差不齐。从已建成企业碳账户的地区经验来看,建立企业碳账户成本较高。政府一旦建立企业碳账户,就有政府背书压力,需要确保企业碳账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会承担很大的财政压力。由于较高的经济成本和行政成本,预计在2030年、甚至2035年之前不会建立起国家层面企业碳账户或企业碳数据库。国家相关部委将会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并规范碳核算体系,积极推动企业公开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碳数据披露质量提升将会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根据《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预计不久国内将会建立起化石燃料、电力等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因子库,但这与金融部门对一致、可比的碳数据要求相差甚远。金融部门不但要解决大部分企业数据不可得问题,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碳数据质量识别能力,从而倒逼企业提高碳数据质量。

明确碳核算目的。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明确碳核算目的,有助于金融部门决定下多大力气、付多少成本建立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核算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碳核算指标将是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转型金融政策、引导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也将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评估指标之一。二是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碳核算指标将是金融部门开展转型金融业务活动时,用于内部日常融资决策、优化信贷结构、满足金融监管要求的重要判断指标之一。

确定碳核算原则。为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工作,需要确定好碳核算三大基本原则。

一是行业全覆盖。不同于实体经济企业一般只聚焦于一个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国有大型银行信贷客户很可能涵盖了国民经济中所有有融资需求的行业。转型金融时代,金融监管部门应充分掌握单位信贷碳强度整体变化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资产的行业结构,也需要了解信贷资产碳排放的整体概貌。因此,金融机构碳核算要尽可能覆盖所有行业。

二是抓大放小。除了过程碳排放高的水泥等行业,现阶段大部分行业适合仅覆盖与能源活动相关的碳排放,其他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产生的碳排放可以暂时不包括。当前,多数政策或指南对外购热力产生的碳排放不作要求。比如,北京碳试点未纳入外购热力产生的排放;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只考虑化石燃料燃烧和外购电力产生的排放,不再考虑过程排放;能源部门、产业部门在披露碳排放数据时,也普遍采用与能源活动相关的碳数据。

三是重视数据的一致性。金融部门碳核算工作一开始就要重视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准确的碳数据不一定是一致、可比的,但一致、可比的碳数据一定是准确的。企业的组织边界和运营边界对其碳排放总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组织边界和运营边界要保持统一。金融部门要确保使用同样标准的“尺子”去丈量、评估企业碳排放情况。

制定碳核算实施步骤。金融机构碳核算要循序渐进推动,持续深入,不断往细处去做。从运营层面来看,对于运营层面碳核算,排放源是在金融机构内部,不存在难度。但是,金融机构运营层面同样存在核算标准不统一、确定的边界和选取的因子不尽相同等问题。因此,金融机构首先要统一运营层面的核算标准、核算边界和排放因子。

从投融资层面来看,建立投融资层面碳数据库是势在必行。数据库要同时包括企业碳排放信息和行业碳排放因子。未来企业碳排放信息将如同财务信息一样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企业信息重要组成部分,但无法像财务信息那样能够一步到位。需要借助行业碳排放因子对企业碳排放信息进行持续地迭代更新。企业碳排放与其业务形态密切相关。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碳排放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利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权威数据以及湖州、衢州等地较好的地方数据,提炼出行业碳排放因子,建立起金融部门对碳数据质量识别方法。

饶淑玲 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副秘书长、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办高级研究员

全文发表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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