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023-05-04 14:11:5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帮助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及《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自主办理或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有稳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二)年满18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

第三章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管理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信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其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可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仍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自动注销其个人账户;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申请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已发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在保留最近1年缴存额的前提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至贷款申请之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且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月份连续的可合并计算;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因素挂钩,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0倍,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及以上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5倍,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七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贷款额度累加,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缴存的,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及贷款合作银行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征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贷款其他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贷款政策,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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