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继女要求继承全部房产被驳回

2023-05-04 22:05:02 - 扬子晚报

老父去世留下安置房一套,未曾给予足够照顾的继女突然出现,要求独自继承全部遗产,老人的其他家属会同意吗?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继女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法院把“大头”判给了侄子

老顾总共结过两次婚,与第一任妻子生育了儿子小顾,与第二任妻子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但一起将妻子与前夫所生女儿小云抚养成人。

小云成年后,老顾与小云母亲离婚了,与儿子小顾两人住在自己婚前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内。晚年的老顾命途坎坷,罹患重病,小顾也是身染恶疾,自顾不暇,父子二人日常起居开销、就医用药,全靠老顾的哥哥、姐姐及侄子照顾、贴补。

后来小顾、老顾,还是因为病情相继离世,但小云突然将老顾的哥哥、姐姐诉至法院,要求自己作为老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独自继承老顾名下的安置房。

老顾的哥哥、姐姐到庭应诉,称小云在母亲与老顾离婚后未对老顾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双方不具有抚养关系,不应享有继承权。老顾的侄子也向法庭陈述了他照顾老顾父子二十余年的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房屋,要求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参与老顾遗产的分配。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各方对老顾所尽扶养义务的程度等因素,酌定老顾的房屋分配给老顾侄子、大哥、二哥、姐姐、小云的份额分别为30%、25%、20%、15%、10%。因小云要求对房屋进行归并,法院判决将属于小云的份额归并给老顾侄子,由他支付小云归并款10万元,归并后老顾侄子、大哥、二哥、姐姐在房屋内的份额分别为40%、25%、20%、15%。

小云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继承多少与“付出”密切相关

法定继承顺序不是唯一“依据”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老顾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查明,老顾在与小云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小云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小云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顾的遗产。

但老顾的哥哥、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老顾进行了扶养、照顾,并与老顾侄子一同操办了老顾的丧葬事宜,也可分得老顾的遗产。特别是多年来,老顾的日常生活、就医等事宜均由侄子负责,侄子虽不是法律规定的老顾继承人,但作为对老顾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老顾的遗产。

反观小云,作为老顾的继子女,曾明确表示只能偶尔在能力范围之内尽一下孝心,仅在为数不多的探望老顾过程中给点零花钱,对老顾未陪伴照顾、未帮忙处理生活事务、未负担医药费、未以女儿身份参与丧葬事宜及负担费用,小云未完全尽到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尽的赡养义务,对老顾的赡养、照顾明显少于老顾侄子等人。

综合考虑各方对老顾所尽扶养义务的程度,结合小云在拆迁安置时对安置面积的贡献等因素,酌定涉案安置房分配给老顾侄子、小云等人的份额并予归并。

虽然《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民法典》亦规定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官表示,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确定,在法律层面体现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应尽扶养关系的轻重程度,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是被继承人的第一责任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应当尽其所能、责无旁贷。

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尽到扶养义务,仅凭借其顺序在先的优势就排除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照顾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或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仅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与适用,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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