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业务四处负责人、业务二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2024-06-04 19:35:56 - 金融界网站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年6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134号),针对李勇(时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业务四处负责人、业务二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简称:信达资产)。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通过内部交易掩盖风险、未按规定审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事项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李勇(时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业务四处负责人、业务二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作出警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业务四处负责人、业务二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