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4-06-04 19:00:40 - 青海卫视

党纪学习教育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党纪学习教育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可分为五类:

(一)违规受礼。

《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 

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从近年来执纪监督情况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相当比例,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违规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行为。

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礼尚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但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讲,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也存在廉洁风险,同样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二)违规送礼。

《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没有“送”就没有“收”,“送”和“收”紧密相联,一些人之所以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送礼的行为进行约束。违规送礼与违规受礼的规定相互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

第二款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此条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执纪监督中发现,现在送礼的手段升级、花样翻新,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其中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比较典型。除此之外,也存在其他变相送礼的情形,因此本款还规定了“等名义”,以涵盖更为周延。

同时,应当注意“送”与“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

(三)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有的长期借用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人员住房或者高档汽车,有的占用辖区内企业酒店套房等。

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问题向他人借款借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违反了廉洁纪律。

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避免发生此类行为。

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这种行为在监督执纪中较为常见,有的干部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输送,本质是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

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党员干部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比如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等,就是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若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还涉嫌受贿犯罪。

(四)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

《条例》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比如,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的旅游,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健身活动等,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五)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一些党员、干部在私人会所搞吃喝聚会,既助长享乐奢靡之风,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带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观念,带头刹住“会所中的歪风”。

党纪学习教育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党纪学习教育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及处分作出了规定,共分为4类:

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

2.搞权权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同意或接受。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此类行为,只要存在,就要被给予相应处分。

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有的党员干部亲属“吃空饷”或者超标准领取薪酬。诸如此类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在党员干部自己身上。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4.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践中,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出面经商办企业,并利用手中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有的党员干部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摇钱树”;还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亲属获取银行高额奖励。诸如此类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严肃惩治。

来源:中国纪委国家监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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