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被罚款140万元,违规增加融资成本等多项行为

2024-06-04 21:00:57 - 金融界网站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年6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扬金罚决字〔2024〕11号,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规增加融资成本;违规开展本行股权质押授信业务;信用风险暴露不充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不到位;信贷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对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法律程序作出罚款1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被罚款140万元,违规增加融资成本等多项行为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