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农商银行金融部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2024-06-04 21:00:57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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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扬金罚决字〔2024〕10号,针对曹智泉(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部副总经理)(简称:江苏仪征农商银行),其对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增加融资成本和违规开展本行股权质押授信业务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对曹智泉(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部副总经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江苏仪征农商银行金融部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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