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研检察文化理论彰显“双向”价值功能

2024-07-04 07:07:58 - 检察日报

深研检察文化理论彰显“双向”价值功能

 谢鹏程

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必须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检察文化理论,准确把握检察文化的内涵、特点和功能,努力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并将其融入高质效检察履职,用法治力量、检察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检察文化的内涵

所谓检察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创造、发展和传承的,体现检察工作职业规定性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检察文化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主体、渊源、存续方式、本质和内容等方面理解和把握。

检察文化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检察文化是一种机关文化。它既是具有机关性质和特色的文化,也是以机关为建设主体的文化。检察文化是一种职业文化,既是反映检察人员职业特征的文化,也是检察人员这个特殊群体共有、共创、共享的文化。检察人员是检察文化最活跃、最现实的主体,是检察文化具体的创造者、受益者和传承者。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文化的主体,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各有侧重。

检察文化的渊源是检察工作,包括职能活动、管理活动和自身建设。职能活动就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检察权的活动。管理活动是检察机关内部和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组织、规划、指挥、执行等保证检察权依法统一运行的工作。自身建设是检察机关的人员素质提升、职能活动保障和工作质量改进,包括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检务保障及其改革和发展。

检察文化的存续方式是创造、发展和传承。检察文化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创造、发展和传承的。检察文化的创造或者创新正是源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检察文化不断增长的需要,这种需要也反映了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检察文化的传承是指检察文化的传播、交流和转化。检察文化的发展,既是检察文化成果本身的丰富和增加,也是检察人员对检察文化的后继性创造和连续性延伸。

检察文化的本质是检察职业规定性。检察职业规定性是检察职业中的全部关系的总和。在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文化包括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都是检察职业规定性的反映,或者说,检察文化就是人们认识到了的检察职业规定性。职业是特定群体从事的特定领域的工作,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在表象上,职业是由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决定的谋生和自我实现的方式;在实质上,职业是由特定工作的性质、价值、知识、技能、程序和效果等因素决定的社会关系,包括检察人员之间的关系和检察人员与国家、政党、法人和公民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特殊性构成了检察职业规定性。

检察文化的内容是体现检察职业规定性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职业规定性的内容非常丰富,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层面来认识和概括。检察观念、检察伦理、检察形象、检察制度、检察政策、检察装备设施和检徽等都是反映检察职业规定性的形式或者载体。但是,检察文化是各种载体所蕴含的体现检察职业规定性的精神成果。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是检察文化的集中体现。

检察文化的特点

检察文化伴随着检察制度的诞生成长、发展完善而不断充实丰富,它既融汇了法治理念、核心价值观等时代精神,也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国家性。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检察履职活动作为检察权运行的具体形式和载体,自然具备国家性这一权力特征。因此,以检察制度和检察权为依据,以检察实践活动为基础的检察文化具有国家性。

检察文化是公共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政治性。检察文化首先是一种政治文化,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文化的政治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最根本保证,也是新时代检察文化的根本底色。

检察文化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法治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诉讼制度和国家制度现代化的标志性成果,因而与现代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在当代中国,检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法治性使得检察文化区别于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其他类型文化。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创造和传承的,具有职业性。职业性是检察文化的本质,是检察人员群体意识最凝练的浓缩。检察职业性既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使检察文化有特定的品格,又不断适应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新要求,使检察文化有与时俱进的特点。新时代新征程,最高检党组提出了一系列检察工作新理念,譬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等等,不断赋予检察职业性以时代特征,既彰显了职业特征,又不断吸收时代精华。

检察文化源于检察实践又指导检察实践,具有实践性。检察实践是检察文化的源泉和动力,也是检察文化的目的和归宿;同时,检察文化对检察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能够指导检察人员更好地开展检察实践。首先,检察文化具有鲜明的群体性特征。它从来不是检察人员个体的独特行为文化,而是检察人员群体所共享的文化。其次,检察文化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通过检察文艺作品等方式,使检察领域的专门性问题社会化和普遍化,并利用文化的力量打造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树立公信力,增强亲和力,以赢得开展检察工作所需要的良好群众基础。

检察文化是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精神成果,具有历史性。检察文化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具有历史延续和传承发展的特征。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是在对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进行批判性继承和创新性借鉴的过程中繁荣发展的。譬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和为贵,和而不同”的和合理念,“革故鼎新、推陈出新”的创新理念,“扶正扬善、恪守信义”等社会美德,以及“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正义”等文化精华,都为新时代新征程创造出符合时代潮流的检察文化提供了历史素材和营养。

检察文化的功能

一个没有精神力量的民族难以自立自强,一项没有文化支撑的事业难以持续长久。检察事业的发展与检察文化的繁荣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检察文化是检察人员的精神家园,亦是检察事业发展的“软实力”。

检察文化的内向性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教育导向。检察文化的教育导向功能,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文化建设中,运用文化引导检察人员行为、理顺检察机关内部关系时所发挥的作用。检察人员认识、接受检察文化各方面的观念要素,并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从而使他们在价值判断、价值取向等方面与群体保持一致。“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等检察理念,是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是凝聚亲和。检察文化作为检察队伍的精神血脉,是凝聚和整合检察队伍履行职责使命,促进检察人员奋发向上、团结一致的情感纽带,形成积极向上的亲和力,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当“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等价值被检察职业群体共同认可后,就会成为一种“黏合剂”,使检察人员达到同心同德的境界。

三是激励约束。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激励,既包括精神激励、典型示范和人文关怀等外在方式,也包括尊重主体意识、激发潜能和调动积极性等内在方式。在约束方面,既包括制度规范的硬约束,也体现为制度精神的软约束,如文化氛围、责任态度等。这种约束首先是心理约束,检察文化一旦形成并内化于心,便设定了检察人员步调一致、共同遵守的心理预期,使其在内心设置了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的“防火墙”。

检察文化的外向性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形象塑造。检察形象,即检察职业形象,是检察人员思维方式、心理定势、行为方式和职业能力的综合反映,既是检察人员对检察职业群体的心理认同,也是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总体性评价、印象和信任程度,其核心是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对外展现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对内激励检察干警的工作热情,给检察机关带来权威和公信力。

二是精神传导。文化影响人、塑造人。检察文化的精神传导功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通过检察实践活动维护法治、正义、真理等价值,发挥示范作用和传播作用。譬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把握案件起因动机、发生过程和背后的复杂情况,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国家司法的公正、善意和温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认同建构。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务,在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群众心目中形成广泛的认同和共识。这种认同和共识的主体是社会,但是实现这种认同和共识要靠检察机关自觉行动、主动作为,久久为功。譬如,“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一系列高质效履职办案的典型案例,赢得了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同,既培养了社会的法治信仰,又将检察文化传递给社会大众并获得高度认可。

[作者分别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研究生。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研究》(批准号:20VHJ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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