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法治在线 | 带货女主播跳槽遭前公司起诉索赔 法院:其不掌握商业秘密 未违反竞业限制规定

2024-07-04 07:47:00 - 新疆网

核心提示:带货女主播菲菲在一家公司工作几个月后,跳槽到另一家网络公司担任主播,前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女主播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呢?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带货女主播菲菲在一家公司工作几个月后,跳槽到另一家网络公司担任主播,前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女主播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呢?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菲菲没有掌握前公司商业秘密,未违反竞业限制规定。”7月3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吴梦琦介绍,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前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查,两年前,菲菲入职新疆某网络公司(下称“甲公司”),担任某短视频平台带货主播。双方签订了的劳动合同,菲菲承诺,严格遵守甲公司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载明,如果菲菲离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工作8个月后,菲菲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久,菲菲就职另一家网络公司,还是担任主播。

甲公司得知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菲菲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菲菲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600余元,不支持甲公司其他请求。甲公司不服,于是又将菲菲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在甲公司工作8个月,有3个月并未担任主播。”庭审中,菲菲称,她作为普通主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适格主体,从业期间并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菲菲在甲公司工作的时间加上试用期也就8个月,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高级技术人员,甲公司没有对菲菲进行业务培训,也未在平台对其投放流量。从菲菲的月平均工资来看,其并非影响公司销售业绩的支柱型员工。虽然甲公司称菲菲可以看到销售数据,但公众亦可通过查询获得该数据,其不具备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条件。

综上,甲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菲菲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扩大了对“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解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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