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俊: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独具特色

2024-07-04 10:14:08 - 法治周末

从国际上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专业和快捷的优势

马宏俊: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独具特色

《法治周末》记者郑超

两年前,随着体育法的修订,体育仲裁正式从原有的一个条款扩充发展为第九章共计十个条款,明确了体育仲裁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效力等基本事项。此外,体育仲裁中的特别程序也得到了首次确定。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是全程参与体育法修订的学者之一。

今年6月,距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正式确立已经过去两年。

近日,《法治周末》记者对马宏俊进行了专访,请他回顾体育仲裁制度正式确立的背景和两年来取得的成绩。

填补体育纠纷解决领域的一项空白

《法治周末》:请您介绍一下体育仲裁制度正式确立的背景。

马宏俊:两年前,随着体育法的修订,体育仲裁制度正式确立。此前的实践中,一些单项协会,如足球协会、篮球协会内部都有纠纷解决机制,但这些机制与法律上规定的、独立公正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不同,仅仅是在协会内部借用了仲裁的概念。

体育仲裁制度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了体育纠纷的特殊性。体育纠纷往往需要快速解决,比如涉运动员资格纠纷,关系到运动员能不能按时参加比赛,如按照一般的诉讼或者商事仲裁程序去解决这类纠纷,显然不合适。

体育法修订的时候把体育仲裁制度单独作为一章,也显示出立法者对于这项制度的重视。通过修订体育法正式确立体育仲裁制度,填补了体育纠纷解决的一项空白,也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法治周末》:在您看来,体育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何差异?

马宏俊:体育纠纷比一般民事纠纷要复杂很多,涉及的权利主体也多。体育纠纷具有专业性特点,不同体育项目具有不同的规则,这些都涉及专业问题。

有时,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有技术上的挑战,比如根据摄像头看到的位置和裁判员看到的位置,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此外,处理体育纠纷还要考虑对体育惯例的尊重。

我深感体育纠纷无论是在事件的性质、后果、关联责任方面,还是处理的方式、损失的计算、对社会的影响等都有其特殊性,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存在很大差异。不仅如此,在对时间的要求、取证的方式、举证责任的承担、乃至于解决方式的选择上都需要审慎对待。

很多时候,解决体育纠纷要回到它的规则当中去,而往往是参与体育项目的人才了解这些规则。

仲裁员成为体育仲裁制度的中流砥柱

《法治周末》:体育仲裁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在实践中凸显出哪些特点?

马宏俊:两年来,体育仲裁制度凸显出独立性和公正性,并能快速解决体育纠纷。

虽然体育仲裁委员会由国家体育总局组建,但是这个机构是独立的。体育仲裁员来自社会不同领域,既有体育界代表,也有法律界人士。

仲裁员选聘也有一个严格筛选的过程,按照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来完成。

依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仲裁员的公告》,要成为一名体育仲裁员,需要满足以下五个任职资格条件之一,即:律师执业满八年;曾任法官满八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从事法学、体育学研究或者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且从事体育实务满八年。

到目前为止,经过两批选聘,全国一共有103位仲裁员,其中包括香港和澳门的仲裁员。

引入体育仲裁制度后,比起内部解决机制,体育仲裁的公信力增强了很多。应该说,体育仲裁制度也缓解了体育行政部门的压力。

《法治周末》:据您观察,截至目前,仲裁员的履职情况如何?

马宏俊:目前仲裁员已经履职一年。据我观察,总体而言他们还是很负责任的,办理案件时体现出鲜明的专业性。

在最近一批体育仲裁案件中,都有我们团队的成员参与,仲裁员成为这个新兴制度的中流砥柱。

在对有些问题的处理上,也反映出由于仲裁员学历背景不同,对体育项目的认识程度不同,对案件中行为性质的判定也出现一定的差异。我觉得,目前出现这种认识上的差异是比较正常的。

《法治周末》:从国际视角来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有哪些特色?

马宏俊:从国际上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专业和快捷的优势。

美国没有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也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员,把体育纠纷当成普通的商事仲裁来处理。但是,美国的职业联赛规则规定得很细致,体育组织内部在体育纠纷处理上是很强势的。

日本也有体育仲裁制度,但是受案数量很少。韩国也是类似的情况。

从以上方面来说,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独具特色。

责编: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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