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人死亡!罚款100万元!陕西最新通报

2024-07-04 19:33:51 - 环球网

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大起底”行动,进一步增强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帮扶指导和精准执法的震慑作用,现曝光第二批5家企业的5项违法违规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红线,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办集贸市场叶某某未经许可非法售卖烟花爆竹1项违法案例

违规行为:2024年1月29日,铜川市王益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益区王家河街办集贸市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叶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

法规依据: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铜川市王益区应急管理局在初步处理的基础上,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向属地公安部门进行了移送,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对叶某某作出5日的行政拘留。

二、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煤矿分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2024年1月24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煤矿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将无轨胶轮车租赁费和地面电梯维保费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法律依据: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煤矿分公司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

三、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2024年5月17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南硕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井下亮化工程工期5个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项目部17名员工仅进行了24学时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未按新入企员工进行72学时培训。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

四、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2024年5月1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洗涤抽滤作业过程(涉及甲苯加注)未按照GB51283--2020第5.1.1条采用密闭设备或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采取局部通风、限制暴露表面积等);2.控制室无交接班记录相关参数记录、报警记录;未设置操作规程、操作工艺卡和相关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西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五、平利县红堰矿业有限公司“4·23”冒顶事故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平利县红堰矿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导致于2024年4月23日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平利县红堰矿业有限公司处100万元顶格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顶格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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