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信访工作条例》丨范雷: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

2023-08-04 16:30:31 - 国家信访局

今年5月是《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一周年,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推动条例学习贯彻常态长效,营造学条例、用条例浓厚氛围,国家信访局联合法制日报社,开展了“书”写《信访工作条例》活动,组织信访系统书法爱好者,以毛笔形式书写条例正文,今天推出第四十七期。

“书”写《信访工作条例》丨范雷: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写《信访工作条例》丨范雷: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

范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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