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检查时,电镀加工场负责人跑了……

2023-08-04 18:11:1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近期,广东省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澄海分局(以下简称“澄海分局”)查处一家无名电镀加工场。该加工场经营者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澄海分局依法对该加工场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澄海区东里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该加工场进行查封。

具体案情

2023年5月30日下午,根据举报线索,澄海分局对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河美村卖鸡巷8号一电镀加工场进行突击检查。经勘查,该加工场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通过房外水泥底通道排往村污水管网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汕头市生态环境澄海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加工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该加工场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pH值监测项检测结果为1.9(超标4.1个pH单位)、总铬监测项检测结果为227mg/L(超标453倍)、总镍监测项检测结果为1.62mg/L(2.2倍)。

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负责人逃离现场,澄海分局按程序固定证据,依法开展后续查处工作。最终,涉嫌犯罪的经营者投案自首,案件得以完美办结。

查处情况

该电镀加工场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澄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东里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该加工场进行查封。

典型情况

该加工场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之一。其对使用场地要求低,设备要求不高,生产工序简单,对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同时又极具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查处,属于污染重、查处难的典型案件。

澄海分局通过有奖举报线索排查、蹲点摸查得以发现和查处,有效地阻击了重金属污染问题。犯罪嫌疑人当时在逃,澄海分局联合属地镇街村居通过政策宣传,做足嫌疑人家属工作,劝导其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同时加大侦查力度,合力促使犯罪嫌疑人于6月29日主动投案自首。

案件启示

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密切配合、快速出击,彰显了一体化联动执法的威力,有力震慑和遏制了恶意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查封设施、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后期的查处工作提供了便捷。同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部门沟通协作,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实施网格化监管,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该案件表明部分“散乱污”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曝光典型废水偷排直排犯罪案件,强化警示教育,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生产废水排向外环境,意图逃避监管,该案件也再次向企业警示:作为生产经营者,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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