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立案日遇上司法解释发布日 山西安泽:适用新规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

2022-09-04 15:00:54 - 北京青年报

转自:青瞳视角

当立案日遇上司法解释发布日 山西安泽:适用新规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

本报讯(通讯员梁高峰刘奇文)“一时糊涂差点毁了自己一生,现在我们终于能回归正常生活了……”近日,在山西省安泽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一起刑事案件,周某等3名外地民工也被依法解除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身轻松,踏上了返家路程。

今年4月3日晚,周某、喻某、陈某在沁河安泽段使用电子捕鱼器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4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安泽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过了解案情、及时查阅司法解释后发现,该案立案的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根据该《解释》第3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纵观本案,涉案人系初犯且主动认罪,那么,如何做到依法审慎办理案件和促进生态修复统筹兼顾?安泽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等现场发表意见。5月25日,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由此,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该案线索。随后,该院向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积极促进修复生态、刑行衔接等工作。

接到检察建议后,安泽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咨询了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7月25日,该局根据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沁河安泽段水生生物资源的复函》和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资源相关修复办法,对周某等3人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3人购买665.5公斤鱼苗放流,进行生态修复补偿。

为保证增殖放流效果,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筛选了鱼苗品种和投放地点。7月27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周某等3人在远离村庄、水面宽阔的跨河漫水桥上集中投放鱼苗,1300余斤鱼苗成功放流。

鉴于本案发生在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节点,且案发地段多有断流,周某等3人没有实际获得渔获物,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检察机关认为3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梁高峰 刘奇文)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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