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实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

2024-09-04 06:04:46 - 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本报讯 记者杜仲莹报道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将加大“银龄医师”引进支持力度,分层分类引进“银龄医师”,吸引一批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云南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缓解全省医疗卫生领域高端人才少、高层次人才紧缺和基层人才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有益补充、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服务健康云南建设。

行动计划明确,鼓励省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人才奖项获得者,在全国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省外高层次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省内外高级职称以上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省内外中级职称以上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各县(市、区)针对乡镇(街道)临床医师、医技人员不足等问题,统筹为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各地优化人才引进环境,依托地理、旅游等资源优势,创新“旅游+”“候鸟+”“康养+”“退休返乡”等引才模式,吸引省内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边执业、边康养。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强“银龄医师”招引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各省招引平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平台,并充分发挥省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吸引更多省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来滇服务,精准推荐符合条件的滇籍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参与“银龄医师”行动计划。

在完善“银龄医师”引进保障政策方面,行动计划明确,“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灵活的“银龄医师”薪酬制度,探索实行“银龄医师”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银龄医师”服务期间,由用人单位就近安排住所,并配备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根据“银龄医师”每年服务时间等情况,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报销往返交通费。入选一项国家级或省级人才项目(人才奖项)的高层次“银龄医师”,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用人单位可按国家级人才不高于10万元/人·年、省级人才不高于6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人单位每年组织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银龄医师”免费健康体检1次、省内疗休养1次,并为符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条件的“银龄医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高层次“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享受省内6家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医院绿色通道服务。鼓励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在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根据引进的“银龄医师”专业,申请开设相应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科室、配备相应团队。鼓励科研合作,支持引入新技术新项目,对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人才奖项获得者等高层次“银龄医师”,由省政府颁发特聘证书,作为云南省特聘医疗卫生专家;对每年累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银龄医师”,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万元/人·年的标准择优给予用人单位工作补助。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保障政策。

为充分发挥“银龄医师”作用,行动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银龄医师”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建立“银龄医师”候鸟人才工作站,并由同级财政对候鸟人才工作站给予补助。各地各用人单位根据“银龄医师”专业特长,支持省内外高层次“银龄医师”定期开展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科研、高层次人才培育等引领带动工作,支持市、县两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银龄医师”开展专家门诊、疑难病诊治、业务指导、查房带教、人才培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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