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竟被共享和传输,法院判决此类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
咨询某品牌车的价格后,就陆续接到其他品牌经销商的电话;在读书软件使用社交账号登录,社交软件好友也能查看你的书架……类似个人信息被共享的情况,你遇到过吗?
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含了此类案件,被告企业均被判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和赔偿等。
咨询奔驰报价后,收到别克和本田的营销电话
一位消费者是某汽车报价软件的注册用户,其在使用软件过程中,跳出了奔驰车的报价弹窗,其中用灰色小字体标识“经销商将致电您提供报价,请注意接听”。
这位消费者点击了“立即查看”按钮,点击接受后发现这一软件的运营者——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将他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向奔驰经销商进行了共享和传输。
此外,这位消费者还收到了别克和广汽本田4S店的营销电话。
从未浏览和访问别克、本田品牌汽车信息,但接到了其他汽车店的营销电话,这位消费者认为这家信息技术公司未经其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共享、传输和买卖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其个人信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社交好友竟能互相查看读书软件书单
这位消费者认为,读书软件及社交软件运营者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于是将读书软件及社交软件的开发、运营方诉至法院。
但这家公司却认为,读书软件没有为用户自动添加好友,获得用户的社交软件好友关系数据、向用户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社交软件好友展示读书信息,均在用户协议中有约定,经过了用户的授权同意。
法院判决:这些共享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针对汽车报价软件向其他企业共享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
被告收集原告个人信息并将其提供给奔驰汽车经销商的行为已获得原告单独同意,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但被告又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别克、本田汽车经销商的行为,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针对不同软件之间用户信息共享的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表示:
虽然社交软件与读书软件均由深圳某计算机公司运营,但同一信息处理者在关联产品中共享个人信息,需要个人信息主体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同意这一处理方式。
同时,读书信息中可能包括用户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信息,且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处理的方式对用户人格权益有较大影响,因此,仅以用户概括性地同意用户协议,不能认定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充分履行了告知和获得用户同意的义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和赔偿维权费用。
《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明确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知情及同意不仅包括信息主体对收集信息种类的知情,还包括对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及同意,且应充分、自愿、明确。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出品|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体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 李雪
责编| 姜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