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飞燕齿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无资质的单位(志红牙科)销售定制义齿案
2022-01-14 11:15:5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月13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太原市飞燕齿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无资质的单位(志红牙科)销售定制义齿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太原市飞燕齿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无资质的单位(志红牙科)销售定制义齿案
当事人名称:
太原市飞燕齿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911401105558701324M(1-1)
法定代表人:
牛晓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第五十四条。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救济渠道:
如不服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