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借钱还房贷 离婚时该如何分房分债

2022-01-14 14:47:52 - 媒体滚动

原标题:丈夫瞒着妻子借钱还房贷离婚时该如何分房分债来源:河北法制网

丈夫瞒着妻子借钱还房贷 离婚时该如何分房分债

分“债” 新华社发 翟桂溪 作

路子亮

汪某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2012年与河北省滦平县男子常某因工作相识,次年于滦平县登记结婚。常某婚前按揭购买位于滦平县的房屋一套,婚后将房屋登记由“常某单独所有”变更为“常某与汪某共同共有”,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并于2020年底还清全部贷款。2021年汪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常某离婚并分割上述房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某同意离婚,但同时主张婚后自己因失业曾向案外人张某借款5万元用以偿还房屋贷款,汪某应与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否则不应分割相应房屋价值。汪某则主张对借款一事不知情,而且常某与案外人张某已经就借款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也未将汪某确定为债务人,故拒绝共同承担债务,房屋系常某对自己的赠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询问笔录中有明确记载,故自己应分割50%的房屋价值。关于房屋价值双方均认可为人民币60万元,但均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原告汪某与被告常某离婚,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现价值50%的补偿费30万元,所借5万元债务由二人各自偿还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针对房屋分割问题,首先,案涉房屋为被告婚前购买,婚后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变更登记的程序中,被告在登记机关询问笔录中表示将房屋赠与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对于赠与合同而言,并不要求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虽然被告对于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表达的,但赠与合同的相对人是原告,且被告的意思表示也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到达原告,原告未拒绝并配合办理了变更登记,故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案涉房屋确系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房屋的分割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也均不申请拍卖、变卖房屋。考虑到原告作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在使用利用房屋上存在不便,法院根据对不动产的使用便利等因素认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获得相应补偿,又因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均无重大过错等情形,故原告获得的补偿费应为房屋现有价值的50%,即30万元。

针对五万元债务的性质及负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款确定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追认,故无法以“共债共签”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条款也规定了不知情的配偶若作为债务的受益方也应当共同承担债务。那么,偿还房贷能否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便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负有对共有物管理维护的义务。本案中,偿还房贷是保证不动产权利处于完满状态的必要条件,故被告借款用以还贷的行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管理维护义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又因原、被告在婚姻中不存在重大过错等影响债务分担的因素,故由原、被告对5万元债务各自负担2.5万元。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