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小案”情系民生 陕西检察机关公布7件典型案例

2023-01-14 12:22:59 - 西部网

转自: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办好“小案”情系民生 陕西检察机关公布7件典型案例

西部网讯(记者李媛)1月13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办好‘小案’情系民生”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7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小案’暖民心”专项活动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民事检察服务民生司法保障,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的职能作用。

这些案件涉及劳动报酬、退休养老、村民待遇、人身损害赔偿、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等。多数案件标的较小,但有的对于群众生活、企业经营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坚持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并重,一方面综合运用支持起诉、公开听证、检察和解、共同调解、协同履职等方式强化对涉诉群众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坚持精准监督,依法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开展类案监督,强化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全面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一:冯某成等135人与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某建设公司在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雇用当地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劳务。参与劳务的,以留守老人、妇女居多,且部分为脱贫户。因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部分务工人员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调查,逐户查清了务工人数、人员姓名及劳动报酬金额。在支持起诉过程中,组织召开听证会,促成双方和解,督促某建设公司即时向135名村民支付了欠薪6万余元,发挥了检察机关保障农村困难群体权益、服务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二:叶某娟与周某军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叶某娟,女,系三级精神残疾,多次遭受家庭暴力,无法、不敢提起离婚诉讼。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叶某娟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保障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开展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对受家暴妇女恢复心理健康,克服生活困难起到了全程帮扶作用。

案例三:允某芹与某保险公司、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允某芹系83岁老人,因交通事故右手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已去世,家庭经济困难。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支持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经与人民法院共同释法说理,双方调解结案。某保险公司支付允某芹各项赔偿费用,并即时履行。检察机关运用支持起诉+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促成调解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帮助、支持被侵权老人走出生活困境。

案例四:王某东申请执行监督案。

王某东与某村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已生效。判决某村采油厂从2016年1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王某东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7月,某村采油厂停发王某东伤残津贴。王某东向延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被驳回后,向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经检察监督,延长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受理了王某东执行申请。因与某村采油厂就办理退休手续一事存在较大分歧,王某东于2016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但直至2022年1月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生效判决中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无法执行。为推动案件继续执行,帮助解决王某东工伤待遇以及养老问题,延长县检察院协调双方当事人、人社部门座谈协商,组织案件公开听证、释法说理。2022年7月,王某东搁置6年的退休手续完成审批。经与人民法院沟通,王某东伤残津贴执行至2022年1月份,2022年2月至7月退休工资按每月1523.4元予以执行。王某东工伤待遇以及养老问题均得以解决。同时,延长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促进民事检察与劳动保障有效衔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障。

案例五:吴某亮与邓某芹离婚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吴某亮与邓某芹于2008年3月调解离婚。2022年初,吴某亮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因离婚调解书所载姓名与其原结婚证姓名不符,无法登记。吴某亮向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审判程序监督。淳化县检察院查明了当事人正确身份信息,针对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缺失,未依法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书中当事人姓名错误等程序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淳化县法院采纳后作出补正裁定,对原调解书错误进行补正。吴某亮得以顺利登记结婚。本案虽是一个微小程序疏漏,但当事人没有直接司法救济途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检察监督弥补了救济途径不足的问题,避免了程序空转,一次性地解决了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案例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类案监督案。

2022年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近三年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办理和法院审理情况检索分析,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认为人民法院以属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予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违反了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此类案件依法立案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权及其民事权益。榆林市中级法院书面回复,该院出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类案裁判指导意见,对此类案件依法受理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多措并举化解矛盾,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榆林市检察院通过类案监督,推动榆林市中级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以重视解决,并出台类案裁判指导意见,是检法两院共同促升市域治理法治化水平,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一次积极尝试。

案例七: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系列抗诉案。

陈某民分别向林某智、李某借款。借款未按期偿还,陈某民以某楼盘实际开发人身份分别与林某智、李某约定以房抵债,林某智、李某占据某房地产公司名下该楼盘内房屋三套。某房地产公司诉请排除妨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公司系案涉房屋名义开发人,非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妨害权利为由,二审、再审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再审及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由林某智、李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腾交房屋的判项。检察机关抗诉纠正了错误生效判决,帮助企业排除了他人对其财产的非法侵占,发挥了民事检察产权保护作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不能依据其与债务人的约定非法侵害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案件的办理,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依法理性维权,也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

编辑:贺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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