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投向高碳和低碳行业的分类标准研究(上)

2023-11-14 19:56:43 - 市场资讯

近日,《基金行业投向高碳和低碳行业的分类标准研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声音》发布,为基金业协会绿色与可持续投资委员会工作成果之一,由博时基金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王德英、基金经理助理邓灼、投资经理助理董玥莹,和鼎力可持续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赵俊峰、李奕熹、王芑丹供稿。该课题成果基于全球比较视野,在量化统计投资资产流向高碳或低碳行业情况下,为进一步引导资金流向更加绿色可持续的方向提供参考。

【编者按】

目前,全球有超过20个国家和地区已有或正在制定本国的绿色分类目录,旨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并为其提供一个直观的参考标准。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环境立法体系的差异,界定标准的可比性和兼容性较差,投资者往往对资金流向高碳或低碳走向的具体金额或占比情况缺乏一个相对统一和量化的概念。

为进一步满足基金行业需求,本课题围绕建立一套投向高碳和低碳行业的分类标准为主题开展研究,在量化统计投资资产流向高碳或低碳行业情况下,旨在进一步引导资金流向更加绿色可持续的方向提供参考。

研究发现,欧盟分类法或我国绿债名录等,对于低碳/绿色的判定均在活动层面或项目层面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判定,而行业与活动天然的颗粒度不一致导致国际国内分类标准中的活动或项目无法一对一精准映射到行业维度上,从而对行业层面的标准制定造成极大挑战。

高碳方面由于涉及的活动同质性相对较大,高碳活动相对集中在少数几个重点行业中,某种程度上使得高碳行业的识别和判定成为可能,但仍然难以囊括所有高碳行业,基于行业的分类标准也仍非指示基金投向的最佳指引。

本文提出的解决思路包括:

1)实施分类标准路径的规划建议书;

2)基于国际国内高碳低碳行业有关研究和判别建立“标签式”简易判断方案,划分三种标签,“低碳”“高碳”“使能”;

3)参照欧盟分类法制定中国的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的方案。建议基于基金行业较为常用的行业分类——申万行业,在其三级颗粒度对高碳低碳行业进行划分,并进一步将“使能”行业纳入本次分类中,丰富资金投向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的行业路径,以期在资金投向方面起到引导参考和统计流向的功能。

一、国际国内有关绿色分类标准综述

(一)

欧盟分类法EUTaxonomy 

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案》 (即EUTaxonomy,以下简称《欧盟分类法》)的技术报告,对其中减缓气候变化产生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拟定了技术筛选标准,并提出了分类法的初步使用指南。2020年7月,《欧盟分类法》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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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类法为三种经济活动设置了绩效阈值(也称为“技术筛选标准”),即:对环境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对环境无重大危害的经济活动以及最低保障要求,要求相关经济活动要有助于实现六大环境目标: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水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向循环经济过度、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截至2022年8月,《欧盟分类法》以欧洲行业标准分类体系NACE2.0为框架,覆盖了9个大类与其他NACE子类,分别是:1.农业和林业;2.环境保护和恢复活动;3.制造业;4.能源;5.水和废物;6.交通;7.建筑;8.信息通信技术;9.专业服务,涵盖了大约40%的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

对每个环境目标,《欧盟分类法》都设置了两种评定产生重大贡献的方式:一是通过自身绩效产生了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二是通过提供其产品或服务对其他活动产生实质性贡献的扶持活动。

对于暂时未被涵盖的经济活动,欧盟技术专家组主要考虑采取两类措施:一是鼓励尚无对应技术筛选标准的经济活动主体自发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未来建立的“可持续金融平台”对业务绩效进行解释;二是尽快添加其他NACE代码以完善分类法的涵盖范围。

《欧盟分类法》以应对气候变化为首要目标,建立了环境上可持续的经济活动清单,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环境可持续经济活动的“绿色目录”,主要适用于三类主体:一是欧盟地区合格金融市场参与者,目前主要为基金、保险、投行;二是500人以上以及需要提交非财务信息报告的非金融公司;三是欧盟各成员国。

该分类法较为创新的是,使用该分类法的企业均需从现金流的角度对其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披露,从而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可持续性活动指标与财务影响的量化关联。

该分类法内容相对完善。在标准应用方面较为全面的介绍了金融和非金融公司开展可持续声明披露需涵盖的内容,将实践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对于金融机构开展披露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指导。二是操作指引详实。该文件较为详细地对标准适用企业开展可持续声明所需的工作步骤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较为详实的介绍。三是有效指引。

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欧盟分类法》提供了具体的评价维度,并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所有符合要求的经济活动目录,这为企业审核其经营业务及投资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了方向。四是具有一定灵活性。该标准同时考虑到了企业的经营业务和投资项目,将企业的投资活动也纳入了可持续标准中。

该分类法目前还在持续公开咨询和修正之中,将为投资者带来实质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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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1:欧盟内部对是否应将核电和天然气视为“可持续”存在分歧。如以下公开新闻提及的公众争议点:

据公开新闻报道:“包括12个公开支持将其纳入核电的欧盟成员国在内的核电支持者表示,核电是一种低碳能源,必须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任何能源组合的一部分,并且不会比其他行业造成更大的危害在分类学中。他们说,科学和基于证据的政策支持将其纳入。反对者说它不应该被包括在内,因为放射性废物意味着它是不可持续的。对于欧盟来说,这是近期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

(二)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国际上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及索引目录重点反映了发达国家环境问题的关注重点,如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污染治理、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几大领域。中国面临的资源环境挑战与之不尽相同。除应对气候变化外,我国还面临环境严重污染、资源约束加大、生态退化等严峻形势。

因此,根据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的绿色金融重视鼓励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重点向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提供金融服务。

2012年,原银监会开始推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收集与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活动有关的贷款数据,以便监测银行贷款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2015年,为了扩大绿色金融产品的规模和数量,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发布了第一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指导意见》指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

2021年4月21日,前述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修订版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该目录的出台是中国统一国内绿色定义的重大进展,首次实现了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的标准化与体系化,多个既有绿色债券目录的整合意味着今后所有债券(无论该债券所属的债券类型和发行市场)的“绿色”属性认定都以该版国内统一目录中的标准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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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绿债目录(2021)》)在保留第一版大部分支持项目和领域的同时,在三级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四级分类。新目录前三级与国际主流绿色债券分类标准基本保持一致,有助于境内外投资者识别、查询和投资绿色债券。

其中一级目录包含六大类,分别是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四级目录与第一版三级目录一致,有助于绿色低碳项目针对性地得到“清单”式金融服务,共有204项。

在内容上,《绿债目录(2021)》不再将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这一举措有助于和国际标准接轨,也体现了中国对于“绿色”的标准界定愈加严苛并对标国际前沿实践。此外,新目录增加了有关绿色农业、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新时期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领域类别,以及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和农村地区清洁供暖等具体绿色项目,还将绿色咨询、绿色运营管理、环境权益交易与绿色产业相关的服务业纳入到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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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自《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产生巨大影响之后,因政策、技术标准发展及金融市场绿色标准一致性的诉求,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产业目录(2019)》),为绿色信贷标准、绿色债券标准、绿色企业标准以及地方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该目录的发布系统地指明了国内现阶段绿色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工作,明确了相关行业绿色产业活动范围。各个决策部门可根据该绿色产业目录及其相关的技术标准指导文件,制定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各项投资、价格、预算和税收政策,更好强化绿色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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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目录(2019)》共包含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6个一级目录、30个二级目录、211个三级目录。

在内容上,《产业目录(2019)》考虑国际绿色发展的新趋势了,也充分考虑我国的发展阶段、产业现状等基本情况。如,煤炭的清洁生产和利用在国际上被普遍被排除在绿色产业的范畴,立足本国情况,考虑煤炭仍占我国一次能源生产的超过一半以上,煤炭清洁化生产和利用对我国绿色发展而言至关重要,故也将其纳入目录中。

此外,目录还新增装备制造类、绿色服务类、产业园区升级、清洁能源、能源系统高效运行、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绿色产业,其广度与深度均超过了原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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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欧共同分类目录EU-ChinaCommonGroundTaxonomy

目前,全球超过二十个国家和地区已有或正在制定本国家(地区)的可持续分类目录,其中,中国和欧盟已将各自的绿色(可持续)分类目录纳入了立法框架。2020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提议,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发起设立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工作组,并向所有IPSF的成员和观察员开放。

工作组通过对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开展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期间编制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气候变化减缓》(CommonGroundTaxonomy:ClimateChangeMitigation,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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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F《共同分类目录》采用了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框架,融合了中欧目录的特点和优势,包括了中欧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目录所共同认可的、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显著贡献的经济活动清单。

如共同分类目录编制说明对于分类整合方法学所陈述:“为了确定每项活动的筛选标准,《共同分类目录》采用了中国和欧盟都认可的标准——这通常意味着选择范围更窄、或标准更严格(更详细)的国家(或地区)的标准。

对于某些经济活动,若中国和欧盟两者的标准一致,则可直接纳入《共同分类目录》;而对于某些经济活动,则需要同时引用两套标准。”目前版本(2022年6月更新)的《共同分类目录》覆盖了包括能源、制造、建筑、交通、固废和林业六大领域的72项主要经济活动。其中,考虑到技术进步对绿色转型的重要意义,还在 “其他”领域单列了两项跨门类的创新技术活动,即“绿氢储存”和“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表1 纳入《共同分类目录》的

经济活动梳理(2022年6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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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分类目录》的范围界定参考了大量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准则和标准,但由于不同地区环境立法体系的差异,现阶段暂未考虑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无重大损害”原则和最低限度保障措施。

此外,《共同分类目录》在实用性方面还存在两个较大挑战:数据可得性和指标可比性。也就是说,一些经济活动的界定标准依赖于数据,但相关数据并不是在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可获取。

例如,能源性能证书虽然在欧盟已被广泛使用,但并不是在全世界都能获得。某些经济活动的数据虽然可得,但使用的指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并不常用。亦或某些地区的建筑规范和法规使用能源消耗指标,某些地区使用建筑围护结构相关指标,还有一些地区则使用排放量指标等等不兼容的问题挑战涌现。

基金行业投向高碳和低碳行业的分类标准研究(上)

事实上,《共同分类目录》不是强加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规定。它是跟随技术进步而动态更新的文件,旨在明确分类目录之间的共同点,降低绿色投资的跨境成本,撬动更多国际绿色资本。

例如,中国发行主体可以采用《共同分类目录》在欧洲发行绿色债券和其他绿色金融产品;欧洲发行主体也可采用《共同分类目录》在中国市场发行绿色债券和其他绿色金融产品。

根据《共同分类目录》工作组未来设定的方向,参照《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使用说明》所述,以下内容可能被考虑纳入:

● 其他行业

● 其他环境和气候目标

● 可持续转型经济活动(下称“转型活动”),中国、欧盟以及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分类目录正逐步纳入更多的转型活动

● 现有经济活动中的潜在新分类领域,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在中国和欧盟分类目录中具有挑战性的领域发掘出更多共同点

● 其他原则,引入“无重大损害”和“最低限度保障措施”等原则要求,以提高不同国家和地区分类目录之间的可比性和兼容性

● 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若制定了当地的分类目录,可考虑将该国家(地区)的目录纳入《共同分类目录》的分析范围。

(五)

中欧分类法的比较

为方便对比以上提及的分类方法,我们进行汇总整理,从指导原则、适用主体和分类范围等方面进行梳理比对。

表2 中欧分类法比较

1https://www.cnnpn.cn/article/28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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