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近3000万委托理财亏损1200多万,亏的钱能要回吗?
转自:荔枝新闻
今天(11月14日),江阴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江阴市民赵某将2991余万的资金交给苏某理财,结果一段时间后,钱没赚到,还亏损了1200多万,赵某要求苏某赔偿资金损失,并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叶紫萍介绍:“2021年10月的时候,委托人赵某和受托人苏某签订了一个委托理财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将自己持有的证券账户和资金2991余万元全部交给苏某运作理财。”
协议约定,托管期间,苏某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保证赵某托管账户中托管资金的安全性,期间若发生托管资金本金亏损的,亏损部分由苏某进行全额赔偿,协议到期日为2023年5月30日。
叶紫萍说:“在到期的时候,两个账户还剩下1710余万元,也就是说,在委托理财期间,账户的亏损就达到了1270余万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苏某要按照约定赔偿他的资金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规律,影响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另外,投资具有风险性,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明显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及风险和收益的不相匹配,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叶紫萍告诉记者:“从《委托理财协议》的内容来看,委托人赵某更在意的是本金损失,他不想承担任何风险,如果受托人不同意接受保底条款的约束,那么很大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因此,保底条款构成了《委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款和目的条款,所以综上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是无效的。”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叶紫萍认为:“苏某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的股东,对证券相关法律规定和投资风险是十分了解的,明知保底条款约定无效,仍向委托人赵某作出保底承诺,显然对合同无效承担较大的过错,所以苏某应当对托管账户的资金亏损承担主要责任。而委托人赵某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仍签署保底条款,规避他自己本来应该承担的风险,赵某对此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认定苏某对赵某的资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