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强化执法用法 “激活”47条环保法律法规

2023-02-14 14:22:13 - 消息动态

转自:中国环境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注重强化执法用法,尤其是加强新法条的适用,依托被管理方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种类,对号入座,进一步唤醒“沉睡”法条,不断增强环保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通过立足环保执法监管职能,制定“唤醒环保法律条款”工作任务,鼓励执法人员跳出“法条舒适圈”,敢为人先开启新类型案件查处。截至目前,已成功激活13部47条环保法律法规,在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报告造假、噪声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加油站油气回收等多领域实现了行政执法零突破,为环保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支撑。

据了解,南通市通州区某牙卫士口腔门诊分部主要从事口腔科服务,现有一台CBCT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19日对此单位检查时,发现此单位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5月23日向该单位送达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不得使用射线装置。6月21日,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擅自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该牙卫士口腔门诊分部无证擅自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相关裁量标准,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无独有偶。位于通州区平潮镇的江苏某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玻璃—切割—带水打磨/喷砂—高温钢化—封边涂胶—成品,主要污染物为喷砂工段产生的颗粒物。2020年5月30日领取排污许可证时,明确要求企业对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每月记录1次。2022年11月17日,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仅记录到2022年9月。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条例规章,只有付诸实施才能彰显其应有的社会价值。”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事关国家建设和子孙后代,保护环境,既要靠公民、企业的自觉行动,又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保证,而环保法律条款的一条条“唤醒”,对践行法律出台初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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