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咋补偿?山东制定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省疾控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5日。
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补偿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根据补偿办法,其所指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他费用。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支付。
2005年6月1日以后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一至三级损害的,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由设区的市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2005年6月1日以后因接种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将其纳入免疫规划的政府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2005年6月前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其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益人为受种者;受种者死亡的,补偿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疑似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补偿办法规定,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行政区域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调查诊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受种者死亡,在调查诊断过程中需要进行尸检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尸检。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尸检费用由同级财政在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列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尸检费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受种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承担无法进行诊断的责任。
根据补偿办法,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组织鉴定医学会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鉴定结论出具后,鉴定费按有关程序返还申请方;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等级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医学会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等级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补偿办法对发生接种异常反应后的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做了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的,根据医学会确定的损害等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损害系数×22。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系数依次为1.6、1.3、1.2、1.1、1.0、0.7、0.6、0.5、0.3、0.2。
医学会确定的损害等级为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同时接种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能判断导致异常反应的疫苗,补偿按照所接种疫苗的数量进行均摊计算。
经济补偿金额计算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以后(含2011年)的,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之前的,统一采用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
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补偿办法规定,各级疾控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受理及补偿实施等工作。
申请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书面补偿申请。
对于经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并发放补偿款的,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补偿款后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与县级疾控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视同申请人不同意接受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后30日内,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疾控部门将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因接种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参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补偿申请程序,由将其纳入免疫规划的政府疾控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拨付经费。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由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材料起30日内协助申请人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补偿事宜。
受种方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有异议,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补偿程序中止,根据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果重新启动补偿程序。
同时补偿办法还鼓励,积极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对损害程度分级工作程序等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