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贸易,取得异常凭证涉及增值税7000余万元,税务机关要求增值税进项转出,经过申请核实允许正常抵扣!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水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要求生水公司作增值税进项转出,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
生水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核实申请及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材料。税务机关经核实,向生水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解除其取得的发票的异常状态。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取得异常凭证的受票方而言,异常凭证核实申请是避免损失的重要救济途径,受票方在收到异常凭证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关注以下三个要点,争取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一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核实申请,按照《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的规定,受票方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受票方可暂不转出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
二是提供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合同、货物交付凭证、资金等材料,对于存在特殊的交付方式或资金支付情况的,应予以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三是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上下游的责任划分,避免不当扩大经济损失。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请你(单位)对所取得的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我局将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单位)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你(单位)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如你(单位)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请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二、税务事项情况介绍
据初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协查通知,因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从而造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为远大生水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涉及远大生水2017年7月至9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
远大生水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与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签定了7份铝锭采购合同,共计采购铝锭2,689.53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2,508,111.04元;以及18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共计采购电解铜9,428.66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78,238,305.63元。
经公司自查,远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98家下游客户。在交易中,远大生水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存在真实的价格议价和资金收付过程,货物的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按合同约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向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远大生水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进行了抵扣。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三、税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了年审会计师,如果税务部门在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前,认定远大生水取得的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不得抵扣,则远大生水将75,664,009.38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37,075,364.60元。否则,将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会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由于上述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涉税事项情况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二、涉税事项进展
远大生水提供了合同、资金、仓储物流等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进行了核查。2020年4月14日,远大生水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解除通知。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异常凭证(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
三、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号],远大生水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