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这些物业公司和个人被处罚!原因是……

2024-03-14 11:48:51 - 呼和浩特发布

转自:呼和浩特发布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曝光

呼和浩特这些物业公司和个人被处罚!原因是……

曝光

1

王某某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

违法对象:王某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铁建家园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某某在该小区单元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

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停放

电动自行车

违法对象: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坤和爱尚街进行消防监督复查时发现,由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坤和爱尚街南区,仍存在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此前已就该行为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但复查时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仍未整改完毕,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因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

内蒙古硕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为电动

自行车充电行为

违法对象:内蒙古硕蓝物业服务公司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内蒙古硕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裕龙园电力家园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小区存在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破损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4

刘某、张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刘某、张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鑫泰嘉园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某、张某(分别)在于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分别)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5

陈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陈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上东领海住宅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陈某在于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高层住宅地下车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6

苏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苏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沙尔沁公租房住宅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苏某违规在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车,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之条规定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将停放的电动车移到室外安全合法位置。

7

呼和浩特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下车库违规停放电动三轮车行为

违法对象:呼和浩特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呼和浩特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伊泰华府世家住宅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小区存在于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停放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8

薛某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违法对象:薛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坤和小区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薛某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消除隐患。

9

内蒙古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停放

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内蒙古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内蒙古翔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龙鑫苑小区二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小区存在于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10

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为电动

自行车充电行为

违法对象: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现代化城三期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小区1号楼1楼存在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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