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大额消费,平台是否应当退款?

2024-03-14 14:42:30 - 环球网

来源:环球网

案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涉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直播平台的大额充值、天价打赏的纠纷明显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多存在未成年人短期内消费金额远远超过其日常可支配金额,或长时间持续性消费等情况。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冲动消费,如果相关游戏、直播平台未能进行功能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发生消费争议时未能妥善处理,则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更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针对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直播等平台进行不合理消费的现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提出了规范要求:

首先,法律原则性地要求平台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消费管理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消费数额。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消费管理等功能。

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真实案例:

【2023年5月31日,湖南高院通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5个典型案例之一】在邓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11周岁的未成年人邓某通过其父母手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8888元、5888元用于该公司开发的App的使用,两笔转账合计24776元。原告邓某之父对被告公司运营的平台进行投诉,以未成年人操作为由申请退款,但遭到平台拒绝。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前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某向被告公司进行充值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案涉充值金额为18888元及5888元,已超过一个十余岁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原告邓某之母在发现邓某的行为后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款项,已经明确表示了对于原告邓某的行为不予追认,在此情况下,原告邓某的充值行为与被告公司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被告公司负有返还交易款项的义务。故法院支持了邓某要求返还案涉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

【2023年5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未成年人纠纷9个典型案例之一】在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17周岁的甲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被告公司运营的某游戏软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合计61万余元。原告认为,其充值的账号已经通过绑定身份证的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被告未及时采取限制措施,使得原告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大额充值,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符,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充值款61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

法院发现,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①原告已经应系统要求上传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可见,被告公司已有能力知晓合同相对方为未成年人。②原告的账号充值频繁、短时间充值数额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本应有更高的关注,但被告在账号实名注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该账号进行审核和消费限制,也未向其监护人主张追认,继续为未成年人提供大额充值服务,因此对涉案充值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③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管理,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意识,亦存在过错。故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充值款60.9万元。

律师分析:

上述法院司法判决树立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鲜明导向,督促网络游戏、直播等平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并加强审核力度,切实落实未成年人消费限制措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案例一中,我们看到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如果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游戏或者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程度不相适应的款项,则监护人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

在平台的过错认定方面,法院通过案例二揭示,如果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而网络平台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其进行大额消费的,应认定存在主要过错。

律师还建议,为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游戏、直播等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严格审慎的态度、更加完备的制度和技术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保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未成年人”模式,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消费管理功能,并积极配合监护人的请求,采取相应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引导未成年人理性使用网络,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还需要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重视和共同努力。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履行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孩子使用网络、利用网络消费的正确引导和监督,而不是出现问题后将责任一味归结于网络平台的监管疏漏。

律师介绍:

孟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理事并连续两年入选北京市律协千名涉外律师专家库专家。孟律师致力于向互联网、人工智能、车联网与自动驾驶、IoT、通信、云服务、IDC、电商及零售、金融科技、医疗、工业互联网、交通运输与基建、广告与营销、大数据等领域的国内外企业提供境内外数据合规专项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连年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评为TheLegal500数据保护、TMT、金融科技和监管与合规领域的领先律师;钱伯斯大中华区“数据隐私保护”和“TMT”特别推荐律师;LEGALBAND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消费与零售、汽车与新能源、数字经济等领域特别推荐律师;ALB中国地区十五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律师;asialaw和BenchmarkLitigation政府与监管领域卓越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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