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损失承担原则

2024-03-14 15:35:30 -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孙莹)银行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非本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客户认购了150万元却血本无归。虽然银行并非基金销售方,却用人失察、管理松懈,被法院判令赔偿客户20%的损失。今天,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多起典型案例。在相关纠纷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损失承担原则,法院提醒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理性选择理财产品。

白皮书披露,2020年至2023年,西城法院共受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310件,涉案标的额达15.18亿元,且案件数量保持稳中有升态势,相较2020年,2023年受理案件增长约40%。

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刘茜倩法官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金融理财类纠纷损失承担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对金融机构发行、销售、管理理财产品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审查,如果投资人的损失是市场正常风险,而非金融机构造成,那么投资人就要自行承担了。

白皮书中披露的一起案例很有典型性。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赵某受人之托,违规向客户闫先生推荐非本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客户闫先生出于信任,认购了150万元,却血本无归。发行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企业负责人被判刑,作为受害人,闫先生只得到了少部分退赔,转而将银行起诉,索赔投资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银行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不足,对员工日常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银行没有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与闫先生最终亏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客户经理在银行向客户推介,但签订合同、转账汇款都不是在银行进行,认购合同也没有任何银行代销字样,因此投资者本人也欠缺必要的注意,也是造成自身损失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判令银行向闫先生赔偿损失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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