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人冒名旅游后遇交通事故致死,旅行社该不该赔?

2024-03-14 19:33:22 - 黑龙江日报

为了能与好友一起出去旅游,76岁老人冒用他人之名参团,之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旅行社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瑞安法院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认定老人的死亡与旅游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无因果关系,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一回事? 

“文成一日游仅需99元,还送40斤大米”,今年年初一,某旅行社一则宣传海报让瑞安市民王某(化名)看后立马心动了,于是他积极组织含76岁的李某(化名)在内的12人一起参加次日瑞安到文成的一日游行程。

但李某年纪已76周岁,不符合参团最高年龄75周岁的限制。为了能与好友一起同行,李某“灵机一动”,借用了其符合年龄要求的弟弟李小某(化名)的身份信息报了名。

次日,王某作为12名旅游者的代表与某旅行社签署了旅行合同,旅行社为李小某等12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便开始他们的文成一日游之旅。

旅行结束返回瑞安,旅行社于当日18时许将李某送到合同约定的结束地附近后驶离。18时6分许,李某下车返家步行途中被案外人谢某(化名)驾驶的车剐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外人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旅行社与李某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但在旅游过程中未尽相应的旅游者身份审查义务,未核实李某投保的商业意外险投保人身份,未对李某等老年人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李某在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续无法得到事故保险理赔,故要求旅行社赔偿5万元。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旅游时年龄已届满75周岁,不符合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文成一日游”路线的年龄要求,便与其弟李小某合意借用李小某的身份信息。旅行社基于对旅游者的合理信任,按提交的名单进行投保,并无不当之处,不能苛求其仅凭身份证照片识别李某冒名旅游的行为。同时,李某并非在旅行社安排下车后即被车辆剐撞致死,而是从人行横道附近通过路口时才被车辆剐撞,因此,本次旅游行为与李某之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致其死亡的责任在于车辆驾驶人员未关注路口内的行人动态。李某家属要求旅行社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无法获赔的损失,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导向,瑞安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冒名旅游不仅是对旅行社的一种欺骗,也会对旅游者自身造成不利影响。该案虽最终由于因果关系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即便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将因冒名这一自身行为导致无法保险理赔。旅游者一定要有诚信意识,如实向旅行社等合同相对方告知相关信息,并注意安全风险防范,做到乘兴而去,平安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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