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象山区刘春秀便利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4月13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2〕547号),涉及桂林市象山区刘春秀便利店。
当事人:桂林市象山区刘春秀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04MA5Q6YGP16
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37号一层铺面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春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37号一层铺面1-1号擅自经营卷烟零售业务。2022年1月18日,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扣了该门面内销售的卷烟4.1条,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共计14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1份;
2.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
3.检查(勘验)笔录1份;
4.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
6.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元(3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