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的还是警车

2023-04-14 00:00:00 - 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琬钧通讯员同检)缓刑考验期间,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竟还直接撞上警车。日前,经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安法院撤销陈某原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对陈某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已生效。

    据悉,今年1月5日21时许,陈某在家中独自喝酒,饮酒正酣时接到电话让他去接人。陈某行驶至同安区朝元路与同安大道交叉路口时,由于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撞上了前面一辆正在等红绿灯的执勤警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驾驶警车的警察下车查看情况时,闻到陈某身上有酒味,见他企图逃跑,便立即控制住陈某,并报了警。经现场检测,陈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陈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酒驾时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经审查,同安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陈某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撤销陈某的缓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提醒,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虽然不用在看守所、监狱服刑,但是应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构成犯罪的会被数罪并罚。

    【释法】

    缓刑期间犯罪怎么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办案检察官介绍,醉驾应判处拘役加罚金,但在本案中,陈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执行有期徒刑,即执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属于附加刑,相同种类合并执行,所以对陈某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8000元。陈某前罪的罚金6000元已缴交部分,执行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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