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消费|失误下单两辆同品牌新能源车,定金能退吗?

2024-04-14 16:31:21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编者按:如何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江苏省聚焦广大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持续创新创优消费服务,促进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

即日起,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推出《“案”说消费》系列,一方面,以身边真实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曝光不法商家消费侵权行为,帮助消费者掌握维权知识、洞察消费购物陷阱,探寻理性消费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和维权参考;另一方面,透过消费维权案例观察江苏各地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招实策”,协助相关部门持续扬优势、强弱项、补短板,助力我省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与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案例一:过期墨水惹纠纷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谢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英雄”牌纯蓝墨水,回去后发现墨水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保质期为三年,购买时已过期。朱先生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希望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和结果:

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名一分局接到投诉后,对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超市在售的“英雄”牌纯蓝墨水均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最早的甚至可以追溯到2016年7月。扬名一分局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告知了超市负责人,并督促超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消费者就退赔金额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

“案”说消费|失误下单两辆同品牌新能源车,定金能退吗?

案例评析:

本案中“英雄”牌纯蓝墨水外包装如实标注了生产商、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标准、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等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标注的执行标准为《上海市企业标准》Q31/0114000281C015书写墨水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了产品保质期为三年。该商家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未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致使对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关键信息掌握不足,从而出现产品过期现象,执法人员要求商家立即将过期墨水下架,停止销售,并开展自查。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文具类产品时往往只关注品牌、质量、外观和价格,对于产品的信息不太在意。实际上,墨水一类的文具用品是有保质期的,一旦过期产品的性能就会下降,对使用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在选购此类产品一定要看清楚产品信息,避免购买到过期产品和“三无”产品。

案例二:购买奶粉无法积分

案情简介:

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新北消协反映,称其从2023年8月底开始去新北区某超市买了惠氏蕴淳一段奶粉(新国标),断断续续到目前为止买了十几罐,张先生对着奶粉罐底的积分码扫描,其中有7罐的奶粉显示积分已被不同的手机号码积掉了,“惠氏奶粉官方不是明文发布新国标可以积分?”张先生带着疑惑找到商家,但商家负责人非常肯定张先生购买的惠氏奶粉不可以积分。张先生怀疑奶粉可能是假的,想要退货赔偿遭到商家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新北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新北消协龙虎塘分会工作人员联系了惠氏奶粉官方,咨询顾客购买的奶粉刷不到积分是否为正常现象。惠氏奶粉官方400电话回复:在正规店铺正价购买的情况下,它是可以享受积分,但如果商家未参加该批次积分活动,或者消费者已经享受过价格上的优惠,就没有积分。后经400电话工作人员核查,张先生所购奶粉的超市不在享受积分商家名单中。

“案”说消费|失误下单两辆同品牌新能源车,定金能退吗?

消协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再次联系向其反馈惠氏官方回复,张先生表示认可。同时商家为了提升消费者后续的购物体验,积极配合惠氏官方,最终商家成功帮助消费者申请补了积分并补偿300元会员券,对此张先生十分满意,一场“假奶粉”乌龙事件圆满落幕。

消费提示:

积分兑换,本身是商家促销的手段,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消费热情、刺激消费市场。作为商家,要熟知业务、诚信经营,不擅自变更积分规则,让消费者在积分上用得放心、买得舒心,赢得更多回头客。作为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同时也要掌握确切证据,要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绝不是一句空话。

案例三:消费者失误下单两辆同品牌新能源车

案情简介:

近日,周女士在江阴市知名品牌新能源车甲店预付了2000元定金后,隔日又在该知名品牌新能源车乙店下单预购了同一款车型。周女士谜一样的操作给自己带来了麻烦。周女士向江阴市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投诉甲店,要求退还2000元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高新区消保委迅速进行了情况核实。周女士确实是先在甲店看中了一款新能源车,并在官网下单,预付2000元定金,该订单明确写明2000元属于定金性质。鬼使神差的是,周女士第二天又被闺蜜拉去该新能源车乙店看车,同样的车型又在乙店下单2000元定金。周女士的这波操作,实在是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经交谈得知,周女士以为在甲店预付的是订金,是可以退的,碍于闺蜜的面子,又去乙店定了一辆。考虑到甲乙两店同属新能源车公司系统,是否存在回旋余地?

分会工作人员于是和辖区里的甲店负责人沟通协商,请求甲店负责人和乙店对接相关情况,说明事情的原委。经多方互动协调,甲乙两店及周女士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周女士仍旧在甲店完成实际购车,乙店2000元定金转换成车款,这个调解结果三方皆大欢喜。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店完全具备交车履约能力,周女士属于单方面违约,无权要求甲店返还2000元定金。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触发的法律效果却天差地别,消费者在签订合约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仔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差别,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许愿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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