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动供暖管道,要不得!
2024-06-14 11:33:38 - 陕西法制网
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改造通过自家居住地的公用暖气管道线路,导致原告居住地不能正常取暖并产生各种额外开支,要求被告将暖气管道恢复原状并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
民二庭法官受理本案后,考虑到双方系邻居关系且案情较为简单,决定迅速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动之以情劝解原告以和为贵希望化解邻里纠纷,一方面晓之以理告知被告行为不妥应当切实解决问题,经过多方面工作,最终被告表示愿意将暖气管道改回原状并赔付原告2000元经济损失,本案以原被告达成一致意愿作调解处理。
俗话称“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出现纠纷应以和为贵,更应以法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被告在自身居住的房屋内享有权利,但其改造暖气管道的行为却造成了其邻居取暖不便,最终因此向原告赔付2000元。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邻里之间应当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角度出发,互相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共创和谐神木。(通讯员胡文华)
供稿|神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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