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朋友|新《公司法》中,董监高负有怎样的勤勉忠实义务?

2024-06-14 11:19:00 - 深圳新闻网

我的律师朋友|新《公司法》中,董监高负有怎样的勤勉忠实义务?

深圳新闻网2024年6月14日讯(记者张玲翁任莹张宇杰林恒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次新《公司法》修订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6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时,“我的律师朋友”邀请静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刘毅,高级合伙人黄启恬解读,新《公司法》中首次明确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到底有哪些?

刘毅律师介绍说,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也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也就是说,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董监高责任的问题是属于最为现实的个人问题。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责任的规定不仅范围更广、也更为精准,董监高面临的法律风险实质增加。“并且,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不同,董监高承担的个人责任是无限责任。”黄启恬律师说。

我的律师朋友|新《公司法》中,董监高负有怎样的勤勉忠实义务?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有诸多对于董监高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诸如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位律师表示,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的明确更加符合法理,就能让本来不用承担责任的小股东免责,而对于董事来说,则会承担实质的责任和风险。因此,作为董事,必须在公司应当清算时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留存积极履职的证据,尽量避免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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