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名校学位”,是馅饼还是陷阱...

2024-06-14 19:15:00 - 广东检察

以案释法 | “名校学位”,是馅饼还是陷阱...

城市优质教育资源紧张,分布不平衡,学位缺口大,每年的升学季,不少家长都会到处打听,“你认识教育局的人么?”“某学校的校长你有没有关系搭线,哪怕花钱?”“以特长生名义是不是可以走捷径?”……听到了这些,不少诈骗分子开始蠢蠢欲动,有的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有的声称认识某领导,对有升学焦虑心理的家长们及有进入名校愿望的家长们“下手”,实施诈骗,案件频发。

那么,犯罪分子是如何实施学位诈骗的呢?

(一)“上面有人”“不成包退”,博取被害人信任。

在学位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先谎称自己认识教育局的领导,或者自身就是教育局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理学位,但要求先支付一部分定金作为办事费用,同时通过写保证书等方式,许诺如未能办理入学事宜则全额退款,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

以案释法 | “名校学位”,是馅饼还是陷阱...

实际上,犯罪分子骗取涉案财物后,通常用于消费挥霍、偿还债务等,待被害人追讨时,再以退还小部分钱财、借口部分钱财已经用于吃饭送礼消费不可退等方式拖延退赔,直至案发。

来看以下我院办理的案例:

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雄某对外称认识教育局的领导,可以办理学位。雄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马某,得知马某需要办理重点初中学位,遂向对方索要17万元的费用。马某深信不疑,将17万元交给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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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雄某没有办理成功,又谎称再过两个月后可以办成。后在被害人反复追要下,雄某向被害人退还5.5万元,谎称剩余钱财用于购买礼品不能退还。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雄某被刑事拘留并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雄某提起公诉,罗湖法院依法对雄某作出判决。

(二)“特长招生”为幌子,利用走捷径心理。

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高明,不少会利用被害人对特长招生政策不熟悉,声称可以通过特长招生、自主招生等途径帮助孩子进入理想学校,一方面以介绍学员的名义向培训机构输送学生,另一方面以培训机构的名义伪造具备特长招生能力的假象,进而取得学生家长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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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院办理的黄某诈骗案中,被告人黄某向培训公司介绍被害人孩子学习钢琴、绘画、播音等培训课程,向被害人虚构深圳某学校高中部二类自主招生的途径,通过谎称培训老师系该学校老师、让“主考老师”指导孩子钢琴等方式,营造具有人脉关系的假象,使被害人信以为真,支付培训及办事费用共计52万元。

(三)非法利益驱动,受害人化身“中介”。

在学位诈骗犯罪案件中,还有一部分家长受到犯罪分子蒙骗,支付办事费用以换取重点学校学位,并从中嗅到“商机”,与犯罪分子达成交易,将“购买学位”的非法渠道传递给更多亲友,从中赚取介绍费,使受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以案释法 | “名校学位”,是馅饼还是陷阱...

来看看这个案例:

2021年8月,嫌疑人陈某在本身不具备办理学位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华某鼓吹自己能够办理深圳小学到初中到高中的各种学位,华某信以为真,不但给钱让陈某帮自己的小孩办理小学学位,还将陈某能办理学位的信息告诉了很多家长,从中赚取居间介绍费,每人收取2000-3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先后介绍了6名家长“购买学位”。案发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罗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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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教育部门对于入学条件都有明确标准,资格审核,规范的招生流程,招生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家长们应当通过正当渠道了解招生政策信息,依法依规为子女申请入学,自觉抵制各类捷径诱惑,慎防上当受骗。

来源:罗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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