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

2024-06-14 18:51:52 - 陕西法制网

【公告】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五届]第十七号

《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已于2024年4月23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

(2024年4月23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防止餐饮浪费,保障粮食安全,倡导文明、健康饮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尚俭戒奢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反餐饮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部门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餐饮浪费以及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反餐饮浪费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规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等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餐饮浪费教育和管理。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直播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平台强化对餐饮直播内容的监测和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科学健康的饮食消费。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制定的指导,指导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规范婚丧嫁娶宴席办理,加强对婚丧嫁娶活动的监管,引导群众理性操办婚丧嫁娶宴席,节俭用餐,避免造成浪费。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旅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为规范、自律准则等,引导教育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树立健康文明的餐饮理念。

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推广实施餐饮节约标准,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理性饮食、科学膳食,形成节约、文明的消费习惯。

第八条鼓励将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进婚丧嫁娶移风易俗、理性餐饮。

第九条每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念。

鼓励和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用餐标准,反对公务活动餐饮浪费。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相关标准和服务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

(二)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分量且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

(四)提供宴席服务或者团体用餐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合理消费;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二)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

(三)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餐饮浪费:

(一)运用信息技术等研判用餐情况,对餐饮食材采购、运输、储存等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二)充实菜单信息,明示餐品主要原料、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免费提供点餐提示、公筷公勺、分餐、符合卫生标准的打包器具等服务;

(三)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四)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五)通过开放式厨房、视频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四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餐饮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管理,科学评估用餐需求,合理采购、制餐、配餐,健康、经济、规范提供餐食。

单位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提醒、纠正浪费行为,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等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学习实践、劳动体验等活动,培养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等机构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偏好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退出机制和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六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节俭、健康用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科学设置起送标准。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配送的外卖食品应当使用餐食封签,防止食品配送过程中污染、损毁等造成的浪费。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学合理安排团队餐饮,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纳入行业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鼓励家庭自觉传承优良家风家教家训,培养家庭成员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鼓励家庭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并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制作,避免浪费。

倡导宴席、聚餐活动等从俭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第十九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用餐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节约用餐。

第二十条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相关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生产经营者在餐饮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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